北京晨報 2017-12-24 10:18:03
2015年12月,馮先生與張先生通過中介簽訂買賣合同,張先生出售給對方一套房屋。由于其著急換房,次年3月17日雙方又簽訂了一份《補充協(xié)議》,約定馮先生需在15日內(nèi)及時配合過戶,否則張先生有權解除合同。
因為馮先生提供的資料不全,一直未能辦理成功。在這期間,張先生想要置換的房屋價格已經(jīng)上漲了不少,他已無力購買,遂拒絕配合過戶,雙方糾紛就此產(chǎn)生。
馮先生購買張先生一套二手房并全額支付房款,不過因為購房資料不完整始終未能過戶。急于騰出購房指標換房的張先生為此將馮先生訴至法庭,要求行使約定解除權,一審法院認定馮先生不構成根本違約,但需支付違約金。雙方不服提起上訴,近日北京市三中院二審審結此案,法院認為馮先生已經(jīng)符合根本違約的條件,改判合同解除。
2015年12月,馮先生與張先生通過中介簽訂買賣合同,張先生出售給對方一套房屋。由于其著急換房,次年3月17日雙方又簽訂了一份《補充協(xié)議》,約定馮先生需在15日內(nèi)及時配合過戶,否則張先生有權解除合同。
簽訂合同的當日,馮先生支付了剩余房款195萬元,隨后雙方前往房屋權屬登記機關辦理過戶手續(xù),可因為馮先生提供的資料不全,這次沒能辦理成功。馮先生在沒有更改相關資料的情況下,就在5天后再次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,仍沒有成功。在這一期間,張先生想要置換的房屋價格已經(jīng)上漲了不少,他已無力購買,遂拒絕配合過戶,雙方糾紛就此產(chǎn)生。
一審法院經(jīng)審理后認為,馮先生一次性全額支付房款,履行了合同約定的付款義務。雖然馮先生提供的相關資料不完整未能辦理過戶成功,但這種情形不必然構成根本違約,只有導致始終根本無法辦理過戶手續(xù)才構成根本違約。由此判決張先生配合馮先生過戶,馮先生向張先生支付違約金。
一審判決后,雙方均不服提起上訴,馮先生認為其支付了合同全部價款,是張先生收到房款后拒絕過戶構成了根本違約;而張先生則認為合同目的除了獲得合同價款,還有騰出購房資質換房,可是因為馮先生的原因導致其換房成本上升,按照雙方簽訂的補充協(xié)議,合同約定解除條件已成就,有權行使合同解除權。
北京市三中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,張先生的合同目的不單單是為了獲得房屋價款,也包括了及時過戶涉案房屋騰出購房資質,再以其賣出涉案房屋相對對等的價格另行購買房屋??涩F(xiàn)實是馮先生兩次申請過戶失敗,存在重大過錯。張先生配合馮先生進行房屋產(chǎn)權轉移登記,已盡到合同約定義務。
在馮先生通知張先生其已修改個人購房資質信息,希望張先生再次配合辦理房屋產(chǎn)權登記時,已超出合同約定的15日期限。在繼續(xù)過戶可能仍需等待較長時間且房價大幅上漲的背景下,張先生已不能達到其以賣房相對對等價格換房的合同目的。張先生拒絕繼續(xù)配合馮先生辦理后續(xù)手續(xù),具有合同依據(jù)及法律依據(jù),其行使合同解除權具有正當性,故二審改判合同解除。
(來源:北京晨報 記者 黃曉宇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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